作者: 詹姆斯·A·格林
本文是讨论英国司法部长关于现代自卫法演讲的系列文章之一。另请参阅Monica Hakimi和Marko Milanovic撰写的本系列其他文章。
我很荣幸能够参与EJIL:Talk!论坛,讨论英国司法部长杰里米·赖特(Jeremy Wright QC MP)本周就“现代自卫法”发表的演讲。演讲中有两个方面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想在此分享我的初步想法:一是援引所谓的“不愿或不能”标准,二是“紧迫性”在预防性自卫中的含义。
不愿意或不能
英国明确接受“不愿或不能”的概念,虽然简短,但却是司法部长讲话的一大亮点。讲话根植于传统,强调历史的力量和分量(可追溯至1795年的《杰伊条约》,当然也包括对英国在终结国际奴隶贸易中所扮演角色的例行自我吹捧)。然而,英国接受这一极具争议性概念的新颖之处也显而易见,即使在没有“东道国”参与的情况下,英国也会仅仅基于该国不愿或无力阻止非国家行为者的袭击,对武装袭击(实际发生或即将发生)作出回应。当然,美国多年来一直 准确的手机号码列表 信奉“不愿或不能”原则,但英国却没有,至少没有明确表示过。
无可否认,司法部长的讲话并非英国首次援引“不愿或不能”的原则。2015年11月,时任 任当周发布其最新的英国及全球经济季度预 首相戴维·卡梅伦在议会辩称,英国在叙利亚的行动是正当的,因为“阿萨德政权不愿和/或无力采取必要行动阻止‘伊斯兰国’继续袭击伊拉克”(同一周,他在提交给外交事务特别委员会的备忘录中也表达了同样的主张)。然而,首相的这些声明是英国首次明确表示接受“不愿或不能”的原则,并且非常具体地针对在叙利亚对‘伊斯兰国’采取的行动。据我所知,司法部长的讲话是英国首次明确确认已普遍接受“不愿或不能”的原则。当然,这并不令人惊讶,但在我看来,这也不是一个积极的事实。
简而言抛开政策不谈
像凯文·乔恩·海勒(以及其他许多人)一样,我仍然不相信国家实践支持针对非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国家行为体(以及不可避免地延伸到其行动所在国)采取的自卫行动进行不愿或无法进行的测试。法律是否应该允许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军事行动是另一回事:我会毫不犹豫地回避这个问题。但就我而言,法律目前不允许。
迫近的意义
尽管总检察长表示,他此次演讲的重点是“自卫法,特别是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自卫法”,而且对“不愿意”和“不能”的简短提及也引人注目,但我认为,此次演讲的主要实质性贡献在于尝试探讨与预防性行动有关的紧迫性概念:从法律上讲,这一问题实际上与针对严格意义上的国家的预防性行动和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行动同样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