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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长不仅仅是重复这一声明

因此,值得称赞(也令人欣慰)的是,司法部长——代表整个英国政府——试图明确地处理这个问题,并就此问题阐述了英国(或大多数其他国家)此前未曾深入探讨过的立场。然而,正如莫妮卡·哈基米(Monica Hakimi)在此次关于司法部长讲话的讨论中已经指出的那样,“细节决定成败”。本质上,在探讨“迫在眉睫”的含义时,司法部长重申并认可了丹尼尔爵士(Sir Daniel)提出的用于(根据具体情况)评估袭击是否迫在眉睫的五项标准。这些标准已在莫妮卡和马尔科·米拉诺维奇(Marko Milanovic)的帖子中阐述和讨论过,因此我在此不再赘述。

尽管如此我还是要说

 

我同意马尔科的观点,即对这些标准的重新表 手机号码数据更新于 2025 年 述并没有真正开辟出新的领域(至少就其提出的论点而言,无论人们是否接受),并且我同意莫妮卡和马尔科的观点,即这些标准不明确且有待解读(在解释诉诸战争的标准时,什么时候有过不同的情况?)。特别是,伯利恒标准可能允许对暂时遥远的威胁使用武力,尤其是在威胁成为现实的影响巨大的情况下(再次,正如莫妮卡·哈基米所讨论的那样)。在我看来,这似乎过于开放了。此外,我发现总检察长重申了丹尼尔爵士在其《AJIL》文章中关于迫在眉睫的另一项主张,尤其令人不安:

“缺乏关于袭击将在何处发生或袭击的确切性质的具体证据,并不妨碍为了行使自卫权而得出武 员出身的总统弗拉基米尔·泽连 装袭击即将发生的结论,前提是存在合理、客观的依据可以得出武装袭击即将发生的结论。”

他还明确表示,这一声明“反映并借鉴了历届英国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政府的既定立场”,而且“一定是正确的”。

我个人认为,Wright/Bethlehem 的立场比其他近期关于迫在眉睫的著名表述(例如 Lubell 的观点,即袭击需要“具体且可识别”[ supra,702],或格鲁吉亚委员会的声明,即必须存在“客观可核实、具体迫在眉睫的袭击”[格鲁吉亚冲突独立国际实况调查团报告,第一卷(2008)254])更进一步。

 

我发现很难将需要具体可

 

识别和具体的迫在眉睫的袭击与只需要普遍认定某种类型的袭击将在某个地方发生的论点相协调。作为一项政策问题,对我来说,英国司法部长提出的关于迫在眉睫的理解允许过多的旁观者自由裁量权,因此容易被滥用。而且,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完全不确定这种对“迫在眉睫”的解读是否有国家实践支持(除了司法部长列出的常见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及少数其他国家)。因此,在我看来,这更像是英国希望“迫在眉睫”的含义,而非其实际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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